(2017)赣1102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王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王飞,毛小玲,彭小滨,徐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46号。负责人:章永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飞,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毛小玲,女,1983年3月出生,汉族,福建省浦城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彭小滨,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徐冬梅,女,1981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飞、毛小玲、彭小滨、徐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5)信民二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王飞、毛小玲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借款本金65770.93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彭小滨、徐冬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58元。因被执行人王飞、毛小玲、彭小滨、徐冬梅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02执10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