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郑齐、赵兰亭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齐,赵兰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齐,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习亮,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兰亭,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委托诉讼代理:郭满堂,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齐因与被上诉人赵兰亭借款合同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习亮、被上诉人赵兰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满堂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马甲恒审判员 缑兵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