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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焕林、孙庆洪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焕林,孙庆洪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420号申请人:邓焕林,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忠梅(系原告姐姐),女,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孙庆洪,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邓焕林、孙庆洪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29日经莱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孙庆洪赔偿申请人邓焕林医疗费、车辆损失共计12500元(已理清)。该次交通事故的其它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邓焕林、孙庆洪于2017年8月29日经莱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伟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子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