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7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理平、周彩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理平,周彩云,钱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张理平,男,43岁,1973年9月5日出生,36042719730905103X,星子县。被执行人周彩云,女,34岁,1982年4月5日出生,36042719820405102X,星子县南康镇湖滨星都5栋2单元。被执行人钱松华,男,37岁,1979年6月4日出生,360427197906041016,星子县南康镇湖滨星都5栋2单元。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张理平申请周彩云、钱松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124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周彩云、钱松华应支付申请人张理平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5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彩云;钱松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2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