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7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军辉与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辉,黄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399号原告:周军辉,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闰斌,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静,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周军辉与被告黄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周军辉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军辉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身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辉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周军辉预交,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周军辉负担。审 判 员 项海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思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