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02执异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李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江卫东、肇庆市天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江卫东,肇庆市天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异6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李娜,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码:442801195806150048。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和平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89528104-1。被执行人:江卫东,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肇庆市天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古塔北路3号4楼402号之二室,组织机构代码75289587-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江卫东、肇庆市天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肇端法执字第408号】,异议人李娜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娜称:贵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江卫东、肇庆市天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肇端法执字第408号】,异议人提出如下请求:撤销(2015)肇端法执字第408号恢1号《拍卖通知书》,立即停止对涉案物业的拍卖。理由如下:一、对拍卖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尚在审理中,对恢复执行行为的执行异议尚在审查中,在众多法律争议待解决的情形下,涉案物业一旦拍卖成功,将对案外人权益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首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江卫东、肇庆市天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异议人作为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7)粤1202民初1359号,目前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仍在审理中。其次,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肇端法执字第408号恢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以申请执行人提供信用担保为由恢复执行,异议人认为,端州区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执行并启动拍卖程序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执行异议[案号:(2017)粤1202执异58号],目前该执行异议案件尚在审查中。异议人认为,从端州区人民法院无视种种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仍然拒不停止本案执行的反常行为来看,并不排除端州区人民法院已经经过内部庭室沟通对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执行异议案件未审先判的可能性。但即使端州区人民法院偏袒自身法院的错误执行行为,全部驳回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请求,但异议人仍享有上诉、复议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寻求救济的法定诉讼权利。一旦本次拍卖成交,异议人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案件即使经终审法院裁判胜诉,也可能己丧失了继续行使对涉案物业承租、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的机会。即是说,不管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最终能否胜诉,本次拍卖成交都将彻底堵塞异议人的权益通道,架空二审裁判结果,使法律正义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害。二、本次拍卖故意回避了对涉案物业承租权、占有使用权的认定,以“不交吉”的方式搁置众多争议,为日后矛盾埋下隐患,同时损害了异议人和竞买人的双重权益,违背了司法机构定争止纷的天职执行法院本应对物业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各项权利设定现状进行充分、详实的审查后才交付委托拍卖,拍卖时应明确该物业产权是否清晰、是否以及设定了何种性质的权利。尤其是在本案存在众多承租人、转租人、且实际使用人是关系公共利益的税务部门的情形下,无论是出于对竞买人负责的角度,还是对包括异议人在内的相关权益人负责的角度,执行法院都应明确本次拍卖对物业之上存在的众多未决争议的审查判断意见,以供受拍卖结果影响的各方当事人作为拍卖成交后的处理依据。但执行法院在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的公告中,只是语焉不详的披露了物业现由税务部门使用、包括异议人在内的多名承租人向法院提交了租赁协议,但并未明确该物业是否带租约拍卖、带哪份租约拍卖、将约束买受人的租约详情如何,仅仅将这些牵涉多个案件、案情错综复杂的法律争议推由买受人承担一切风险。与此相对应的是,包括异议人在内的承租权益人在拍卖前根本没有任何途径与竞买人协商、交流涉案物业争议全貌及解决渠道;而除了这份隐瞒了众多关键利害点的拍卖公告外,竞买人也缺乏有效途径得以深入,全面了解涉案法律风险。这样一份极不负责任的拍卖公告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便是,对于涉案物业的法律权益和法律风险,承租权益人与竞买人处于双盲状态。可以合理的预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多名承租权益人的法律纠纷会旷日持久的进行下去。执行法院的公信力遭受质疑,拍卖程序的合法性、拍卖成交的有效性存在重大瑕疵。三、本案符合中止执行、撤回拍卖的法定情形,涉案拍卖应依法立即撤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本案涉案法律关系复杂,不但涉及包括异议人在内的众多个人、企业的承租权益和经济权益,还涉及肇庆市税务机关能否正常对公众开放办公这一公共利益,异议人已先后就排除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就恢复拍卖提起执行异议,此情形下,本案应依法中止执行、撤回拍卖。综上,异议人认为,(2015)肇端法执字第408号恢1号《拍卖通知书》拍卖涉案物业的行为违法,双重侵害了异议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贵院依法支持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为证明其主张,异议人李娜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5)肇端法执字第408号恢1号《拍卖通知书》,证明端州区法院对涉案物业进行第三次拍卖的事宜;2、(2015)肇端法执字第408号恢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17)粤1202执异58号《执行异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证明内容异议人对恢复执行不服并对此提起执行异议的执行行为内容;3、(2017)粤1202民初1359号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异议人已针对涉案房产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案尚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被执行人江卫东、肇庆市天鸿实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经审查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江卫东、肇庆市天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第五判项确认:“被告肇庆市天鸿实业有限公司在不履行上述第三、四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对被告江卫东提供作借款抵押物的坐落于肇庆市东湖三路中源名都20号楼首层J1110商铺-10(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肇庆市东湖三路中源名都21号楼首层02号、03号、04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分别为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肇庆市东湖三路中源名都21号楼二层201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优先受偿”。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本案实际,本院依法对上述涉案抵押物移送评估及拍卖。2015年6月1日,肇庆永辉价格事务所作出肇永价评字【2015】0602号评估报告书,对上述涉案财产评估总价为43833700元。同年6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卫东送达该评估报告并征求其意见,江卫东表示对上述评估价格无异议,请求本院尽快拍卖以偿付本案债务;6月9日,本院将上述涉案财产移送拍卖。2015年8月10日,李娜以其对本院拟拍卖的上述商铺享有租赁权,请求中止对涉案商铺的执行及裁定异议人、次承租人在案涉商铺产权登记之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的租赁期内可阻止向案涉商铺受让人移交占有的案涉商铺,并由次承租人直接向异议人交付案涉商铺租金为由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并编立案号:(2015)肇端法执异字第37号。2015年8月24日,本院作出暂缓执行通知书。2015年9月28日,本院以(2015)肇端法执异字第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李娜的执行异议。李娜不服该执行裁定,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肇中法执复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肇端法执异字第37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重新立案受理。2017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6)肇端法执异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李娜的执行异议。2016年9月,李娜以江卫东、肇庆市端州区星华天物业租赁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肇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肇庆市端州区星华天物业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给李娜的位于肇庆市星湖大道××区××中××都××楼××卡商铺及××号商铺(权属人为江卫东)租金属于李娜所有(自2016年7月起至合同期满的租金18423380.8元)。肇庆市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于2016年12月作出[2016]肇仲案字11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了李娜的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11月8日江卫东与肇庆市端州区星华天物业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江卫东将其名下的肇庆市东湖三路中源名都21号楼首层1-5卡共1348.71㎡、21号楼二层建筑面积534.21㎡,合计1882.92㎡出租给肇庆市端州区星华天物业租赁有限公司转租给税务机关作办税服务厅使用,租赁期限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9日止,租金按半年一次以转帐方式结算。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申请及本案实际,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向肇庆市端州区星华天物业租赁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即日起截留被执行人江卫东出租其名下的肇庆市东湖三路中源名楼首层1-5卡及二层商铺的租金收入(以人民币5000万元为限)。20178月10日,肇庆市端州区星华天物业租赁有限公司尚将1702985.52元汇入本院账户。2017年1月10日,李娜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号(2017)粤1202执异9号],要求撤销本院对被执行人江卫东出租其名下的肇庆市东湖三路中源名都首层1-5卡及二层商铺租金予以截留的协助通知书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7日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2017年4月17日,李娜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受理并编立案号(2017)粤1202民初1359号,该案请求1、判决撤销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端法执异字第16号《执行裁定书》;2、判决中止对案涉商铺的执行;3、判决原告、次承租人在案涉商铺产权登记之日起至2028年5月31日的租赁期内可阻止向案涉商铺受让人移交占有的案涉商铺以及由次承租人直接向原告交付案涉商铺租金。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提出申请,以该行信用作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408号恢1号案件。经审查,本院作出(2015)肇端法执字第408号恢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依法决定恢复执行并启动对被执行人江卫东名下的肇庆市东湖三路中源名都21号楼首层02号商铺等房产的拍卖程序(即第三次拍卖)。异议人李娜认为本院恢复执行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和涉税公共利益,于2017年5月22日第三次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并编立执行案号(2017)粤1201执异58号。经审查后本院驳回李娜的异议申请。2017年6月23日,异议人李娜第四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撤销(2015)肇端法执字第408号恢1号《拍卖通知书》,并立即停止对涉案物业的拍卖。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2015)肇端法执字第408号案件中,先后作出的(2015)肇端法执字第408号恢1号《拍卖通知书》和《恢复执行通知书》,目标均指向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拍卖,是同一执行行为的延续。在本院(2017)粤1202执异58号案件中,异议人李娜对本院作出(2015)肇端法执字第408号恢1号恢复执行通知书,依法决定恢复执行并启动对被执行人江卫东名下的肇庆市东湖三路中源名都21号楼首层02号商铺等房产的拍卖程序(即第三次拍卖)的执行行为不服,于2017年5月22日提起执行异议,本院以(2017)粤1202执异5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李娜的异议申请。在本案中,李娜再次要求本院撤销(2015)肇端法执字第408号恢1号《拍卖通知书》,并立即停止对涉案物业的拍卖的请求,实质是对(2017)粤1201执异58号案件中请求事项的重复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异议人李娜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娜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谭 松审判员 刘国标审判员 廖铭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聂钰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