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新疆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屈喜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屈喜文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1319号原告:新疆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街201号。法定代表人:段立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新疆久印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喜文,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新疆奎屯市。原告新疆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屈喜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屈喜文的起诉。本案诉讼标的138355元,案件受理费3067.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33.55元,由原告新疆金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向原告退回1533.55元。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