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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何皖生与马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皖生,马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365号原告:何皖生,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太铁电务段工人,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兴安苑西区*楼*单元*号,身份证号:。被告:马晖,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太铁电务段工人,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街102小区**楼*单元**号,身份证号:。原告何皖生与被告马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何皖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皖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皖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计取),由原告何皖生负担。审 判 员  赵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于振江书 记 员  梁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