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执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桂喜、吴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喜,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城执字第297-3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喜被执行人:吴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喜与被执行人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委托金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吴建所有的坐落在德州市德城区雅苑小区9号楼3-4-9368的房产一处(该房的建筑面积为140.77平方米,车库为27.09平方米,房产证号为鲁德字第××号)。2017年8月10日,买受人闫振乾以1172000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在德州市德城区雅苑小区9号楼3-4-9368的房产一处(该房的建筑面积为140.77平方米,车库为27.09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闫振乾(身份证号码为)所有。该房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闫振乾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闫振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富新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王身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雒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