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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孔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孔志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583号原告王卫东,男,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孔志玲,女,1994年9月5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原告王卫东诉被告孔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王卫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卫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卫东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