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孔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孔志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583号原告王卫东,男,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孔志玲,女,1994年9月5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蒲东区。原告王卫东诉被告孔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王卫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卫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卫东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