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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双双敲诈勒索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双双,吕善如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03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双双,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安徽省寿县;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善如,女,1993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寿县;2013年11月6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双双、吕善如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沪0115刑初129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双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吕善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退赔在案赃款发还被害人田某。原审被告人王双双、吕善如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双双、吕善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双双、吕善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双双、吕善如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12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黎审判员 郑焯琼审���员曹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