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赖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55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全,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北流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7时许,被告人赖全利用之前偷拿的钥匙进入玉林市玉州区名山街道和睦社区三秀塘刘某家卧室,盗走一个银灰色保险柜(内有现金人民币48000元,一条白金项链、一个钻戒、一条金手链、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事后,赖全以偷来的一条白金项链加价1元的价格向上海老庙黄金玉林金城专柜换购了一枚价值人民币4480元的铂PT950戒指;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将保险柜出卖。经估价,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合计价值人民币10002元,钻戒因具体品种规格或重量不能确定,无法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失主陈述,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平面图,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赃物称重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黄某、陈某2、苏某1证言,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全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赖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全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失主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追缴的赃物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一枚铂PT950戒指、一个保险柜退还失主刘某。继续追缴被告人赖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元,没收上缴国库。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赖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告人赖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令被告人赖全退赔失主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八千元。三、缴的赃物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枚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一枚铂PT950戒指、一个保险柜退还失主刘某。四、四、继续追缴被告人赖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 昆人民陪审员 蒋 鑫人民陪审员 李湘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健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