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与匡夏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匡夏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3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周建民,任行长。被告匡夏林,男,汉族,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与被告匡夏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此事,为此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志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