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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海涛、山东祥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涛,山东祥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石素玲,岳增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涛,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疃里镇东吴庄村167号。被执行人:山东祥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南800米嘉瑞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059011484B。法定代表人:石素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素玲,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获麟街412号4号楼5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岳增松,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获麟街412号4号楼5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涛与被执行人山东祥谷石磨面业有限公司、石素玲、岳增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海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29执1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岳忠文审判员 黄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