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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8601民初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德华与张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华,张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320号之一原告:郭德华,女,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张杰,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告郭德华与被告张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未能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同年8月2日,本案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同年8月21日,本院向原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收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德华撤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1元,由原告郭德华负担81元,余80元退还原告郭德华。审 判 长 朱凤飞审 判 员 陈 洪审 判 员 陈红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汤 琴书 记 员 梁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