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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方大志与徐维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大志,徐维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742号原告:方大志,男,汉族,1977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徐维义,男,汉族,1990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方大志诉被告徐维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方大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大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大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判��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