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行审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武陟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武陟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3行审520号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武陟县城沁河路***号。负责人祝志翔。被申请人武陟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城迎宾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李文超,任经理职务。申请人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陟县万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公交决字[2016]第410823-1904552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作出的武公交决字[2016]第410823-1904552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 判 长  高金旺人民陪审员  刘文红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