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翟某与被执行人义县瑞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义县瑞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翟某,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被执行人义县瑞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翟某与义县瑞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报酬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执2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再强审 判 员 孙 安 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