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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行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顺成、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顺成,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行终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顺成,男,195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号。负责人段祥生,办事处主任。上诉人张顺成因诉郑州市惠济区刘寨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行初4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刘文【2015】18号原件中,附件第二条、第十条所涉及的1、奖励资金的来源;2、入户组奖励情况明细;3、奖励政策制定的依据;4、入户组成员是如何选定的。”被告于2016年11月25日在同一份答复书中对上述申请公开内容分别进行了回复,原告对被告的回复均不认可,提起本案诉讼。另,原、被告双方对申请公开内容在表述和理解上不存在偏差。原审认为:原告诉涉申请公开的内容和被告相应的答复为多个虽有联系但又不同的事项,属多个法律关系,而非同一个法律关系,原告应分别诉讼,但经本院释明,原告不同意变更。因此,原告的起诉属诉讼请求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顺成的起诉。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裁定书;二、发回重审或裁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诉讼请求具体明确。上诉人的起诉状以及一审裁定书中明确列明。二、上诉人是针对被上诉人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按照诉讼请求将涉案诉讼分开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只对上诉人作出了一个涉案答复,并无第二个。故本案只存在一个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本案并不存在多个法律关系。上诉人仅针对被上诉人的涉案答复不服提起诉讼,不存在对被上诉人多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形。四、本案一审法院属于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滥用司法权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被上诉人辩称:一审驳回起诉正确,应当维持。上诉人在原审中所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属于重复申请,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应当驳回。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所申请事项涉及多项内容,有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也有咨询了解性质的非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对于涉及多项内容的诉讼,一并审查将会造成裁判障碍,且按照一事一诉原则亦未限制当事人的诉权,经释明,上诉人拒绝分案诉讼,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振勇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增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