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长利、陈长勇等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利,陈长勇,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136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长利,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住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人陈长利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陈长勇,男,1973年7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住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人陈长勇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健,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人张健因涉嫌犯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1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长利、陈长勇、张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长利、陈长勇、张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陈长利、陈长勇、张健于2017年4月12日,经预谋后,将用于考试作弊的电子设备安装于驾驶学员李某身上,后采用针孔摄像机偷拍考题、后台人员报答案等方式,组织其在常熟市车管所内进行驾驶证理论考试科目三安全文明考试的过程中作弊,获利人民币4900元。2.被告人陈长利、陈长勇、张健于2017年4月17日,采用上述手段,组织驾驶学员别某、徐某在常熟市车管所内进行驾驶证理论考试科目三安全文明考试的过程中作弊,获利人民币4000元,徐某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民警当场发现。被告人陈长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长利、陈长勇、张健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共同组织作弊,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长勇、陈长利、张健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长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长利、陈长勇、张健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陈长利、陈长勇、张健经预谋后,将用于考试作弊的电子设备安装于驾驶学员李某身上,后采用针孔摄像机偷拍考题、后台人员报答案等方式,组织其在常熟市车管所内进行驾驶证理论考试科目三安全文明考试的过程中作弊,获利人民币4900元。2、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陈长利、陈长勇、张健采用上述手段,组织驾驶学员别某、徐某在常熟市车管所内进行驾驶证理论考试科目三安全文明考试的过程中作弊,获利人民币4000元,徐某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民警当场发现。案发当晚,公安机关在苏州市虎丘区阳山花苑抓获被告人陈长利,被告人陈长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7年4月20日、5月11日,被告人陈长勇、张某分别主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长利、陈长勇、张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长利的辨认笔录,证人别某、徐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材料通知书及考生信息,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利、陈长勇、张健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共同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长勇、陈长利、张健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长利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长勇、张健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长利、陈长勇、张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长利、陈长勇、张健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长利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长勇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张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九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