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2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与盂县西烟镇南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盂县西烟镇南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2民初891号原告: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清堂,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子华,公司业务经理。被告:盂县西烟镇南社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盂县晋盂井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盂县西烟镇南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慧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