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民初6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张桂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5民初6196号原告:赖某某,男,193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赖某礼,男,系原告的儿子,联系地址同原告地址一致。被告:张某某,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赖桓礼,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沙园某街502房现在的厨房改回厕所、现在的厕所改回厨房使用;2、判令被告限期修复沙园某街402房厕所天花漏水部位,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3、判令被告修复沙园七街402房厨房和厕所天花板,并由被告承担费用;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8000元及在外租房损失40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漏水鉴定咨询费2000元、律师咨询费2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广州市海珠区沙园某街48号402房与被告所有的广州市海珠区沙园某街48号502房相邻。2010年,被告装修502房时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将厕所建在原告的厨房之上。2013年10月起原告发现402房厨房天花板上有水滴下、厨房外墙水迹淋漓,厕所天花板出现粪水沿排污管不断往下渗流现象,屎臭难闻。经广州海运局港海物业公司检查,认定是被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且没有做好防水设施所导致。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原告一家苦不堪言,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自2013年10月起,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修复漏水问题,被告一直不予理睬,且态度十分蛮横,推脱说不关502房的事,是其楼上602房的责任,要原告找602房业主理论。原告曾多次找过海珠区沙园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处寻求帮助。沙园街道城管科、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处组织原、被告协调,由于被告坚决不肯维修,沙园街城管科说他们无权解决,要海珠区房管局才有权纠正被告的违法行为。因为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解决,加之402房厕所天花板屎水渗漏难闻,原告从2015年开始被迫空置房屋。由于原告儿子赖桓礼一直等着涉案房屋装修结婚,无奈之下从2015年8月24日开始,原告一家多次拨打政府热线反映问题,希望得到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的帮助解决。2015年12月底,海珠区房管局回复说被告拒不开门,他们也没有办法,指引原告通过起诉到法院解决。鉴于被告无维修其房产之诚意,402房漏水日益严重,特别是导致402房厕所天花板粪水横流,十分影响原告的居住环境。根据我国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被告将其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的厨房和厕所恢复原状,把厕所包括便溺、洗浴和盥洗的位置、相关排水孔、管道等恢复到原规划设计的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聘请有资质的防治漏水公司彻底排除对原告房产的漏水妨害,赔偿原告维修厨房和厕所天花板产生的费用,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0元,同时也是对原告儿子不能装修该房屋结婚而另外租房住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办法,但没有取得实质效果,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原告房屋的损失依法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被告支付,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二次庭审时,原告补充事实理由如下:原告在2013年10月份时即原告的配偶做早餐时发现天花板有水滴落,才知道墙上开始漏水,从2013年10月份开始找被告协商漏水问题,被告开始时是乐意的。由于厨房和厕所都有漏水,沟通几次后,厨房的漏水被告修复了,但厕所的渗漏被告一直没有解决。直至2017年1月10日,本案做漏水鉴定当天,还在渗漏。当时原告也用纸巾测试过有渗漏,并告知本案经办法官,后来由于厕所渗漏被告一直不理睬且态度恶劣,推托是楼上602房的责任,要原告去找602房,经过多次找被告协商都没有效果,原告就去海珠区沙园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处要求处理此事,也打了12345投诉热线反映。从2015年7月到2016年8月打了不下二十次都没有得到解决,其中沙园街道城管科、居委会、广海物业管理处及海珠区房管这些部门在2015年8月11日、2015年8月24日、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14日、2015年9月17日、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2月1日、2016年1月29日、2016年6月24日、2016年7月27日共10次组织原告和被告调解协商,但被告坚决不肯维修漏水问题,更不肯把擅自改变的结构改正,2015年12月底时海珠区房管局曾回复原告他们上门去对被告擅自改变结构的事情进行处理,但被告拒不开门,也拒绝联系,他们说也没有办法,只能把限期整改的通知书贴在被告门上,引导原告去法院起诉解决此事。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原告述称因被告原因导致其家厨房天花板和外墙漏水以及厕所天花板粪水横流不是事实。原告是2015年9月反映其家中水管有渗水的情况,被告亦去查看,没有发现其厨房和厕所有水迹和臭气味。被告就找2010年装修时的师傅过来检查漏水原因,也同物业商量,物业答复被告漏水是由于房屋老化造成的,原告就找物业公司过来检查。物业公司检查后叫原、被告和居委会一起协商,原告给了被告一个月时间检查渗水,在被告检查时原告就起诉了。广州天气潮湿,又常有雨水,如原告家年久失修,潮气或雨水渗入也是正常的。经街道、居委、广州海运局物业人员上门检查,物业人员说是下水管老化原因造成。被告2010年装修至今已有6年了,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被告装修的原因导致原告房屋水管渗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拆除厕所,甚至要求被告不准使用厕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述称被告擅自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也不是事实。被告对502房的装修并没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而是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合理装修装饰,以便使用。在房屋装修的过程中,被告亦聘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对厨房卫生间等也进行了专业的防水防漏处理。被告装修房屋已有6年,原告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的装修影响了房屋安全,妨碍其正常使用。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将厨房、厕所恢复至未装修之前的状态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家中厨房天花板和外墙漏水以及厕所天花板粪水横流不是事实,被告装修房屋也没有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或妨碍原告的正常使用。另外,被告在居委会等调解协商下已叫装修师傅拆开检查水管,并无发现有渗水现象,又做了二次防水。故请求法院依法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广州市海珠区沙园某街48号402房的产权人,广州市海珠区沙园某街48号502房是被告所有的房屋,402房与502房上下相邻。原告因402房的漏水问题,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2015年10月23日,广州市海珠区沙园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出具给赖桓礼的《回复函》称:“8月24日以来,你多次向广州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反映:其楼上502房住户张某某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将厨房改建为厕所,导致你家厕所排污管渗水,影响了日常生活,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街道收到信访件后,立即派有关人员前往你的住处和楼上502房现场查验核实,你所投诉反映502房住户改变房屋结构情况基本属实。……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不统一,街道与物业管理处多次调解未果。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鉴于502房主张某某将厨房改建为厕所,属私自改变房屋内部使用结构行为,我街于2015年9月22日将上述情况已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书面报告,区国土资源与安全房管局已将转给区房屋安全和物业一所具体承办,并督促广州市海运局沙园物业管理处勒令502房主进行整改。”。2015年12月9日,广州市海珠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复函》给原告,载明:关于原告反映海珠区沙园某街48号502房在2010年左右进行房屋装修时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原厨房位置建厕所并导致楼下402房的厨房上楼板被严重挖空而出现裂痕,出现严重漏水等问题。经查,现函复……处理意见:鉴于现场查勘情况,暂未发现该装修有涉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中“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若原告对房屋结构安全有疑问,可委托广州市已备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鉴于海珠区沙园七街48号502房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厨房的上方的事宜,建议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等。广州海运集团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沙园管理处于2016年8月8日出具一份《关于沙园某街48号402投诉502改变厨房结构的情况说明》,载明:2015年8月份以来,管理处接到沙园某街48号402房住户的投诉,反映楼上502房住户私自改变房屋原结构,将厨房改为厕所使用,导致其室内厕所渗漏,影响其日常生活,要求管理处协助解决。管理处接到投诉后,及时上报公司,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情况基本属实。管理处于2015年8月11日、8月31日、9月17日共三次与沙园某街居委会、沙园街城管科和有关人员上门进行协助调解,并于2015年10月26日和2016年7月29日,共二次向沙园七街48号502住户发出了书面整改通知书。2016年8月18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对赖桓礼作出的《关于12345政府热线2016080903042376号工单的复函》,记载:赖桓礼反映其为海珠区沙园某街48号502室住户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将厨房改建为厕所的问题。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房安物业一所在2016年8月1日上午向沙园某街48号502房业主张某某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沙园某街48号502房涉嫌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该局将继续跟进。庭审时,原告主张402房在2013年10月间开始出现漏水现象,漏水部位位于402房厨房天花板位置,之后402房厨房天花板没有再漏水,厕所天花板沿着排污管出现漏水。被告表示原告是在2015年才向其反映涉案房屋漏水的情况。原、被告均确认目前涉案房屋的厕所、厨房位置已无渗漏。被告确认已收到区房安物业一所发出的《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并未按照该通知书的要求对502房进行整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涉案房屋现场的照片;2、原告发送给被告的短信记录截图;3、原告发送给被告爱人韩先生的短信记录截图两张;4、2015年8月1日赖桓礼与黎贵萍签署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5、2015年7月25日李伟刚出具的漏水检查费500元的《收条》、2015年8月3日江健强出具的漏水检查费500元的《收条》、2015年8月3日周炳生出具的漏水检查费500元的《收条》、2015年8月6日何达金出具的漏水检查费500元的《收条》。被告质证表示对原告提交的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据2、3,被告没有收到这些短信,也没有留意过,原告称被告的爱人韩先生并不是被告的爱人,只是普通朋友,原告和韩先生发生了什么被告不清楚;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被告什么都不知道;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确认。被告为证明其主张也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若干张;2、2016年8月3日刘平出具的《收条》。原告质证表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原告认为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什么,原告不清楚被告这些证据是如何取得的,这些证据不能证明与原告房屋漏水有什么联系。在2016年7月27日,街道、居委、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察看时,被告都表示没有修复,故不知道被告是何时修复,如何修复。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合正建筑物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定公司)对广州市海珠区沙园街道沙园某街48号402房厕所天花板及厨房的渗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原告为此预付了鉴定费18000元。2017年6月3日,鉴定公司出具了《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其中鉴定结论载明:402房的卫生间和厨房曾出现的渗水现象是由于502房卫生间和厨房的地面防水失效而造成,但目前渗水己停止,现场检查时402房的卫生间和厨房部位没发现有渗水潮湿状况,是基本处于干燥状态。处理意见:1、对502房厨房位置排水管进行防渗漏处理;2、对402房厨房卫生间受漏水影响的顶板重新粉刷处理。原告表示该鉴定报告中鉴定结论,402房的卫生间和厨房的渗水现象是由于502房卫生间和厨房的地面防水失效而造成的结论基本成立,因为被告的装修工人曾在现场确认过,在装修的时候没有做过防水措施。但现场检查时402房的卫生间部位没发现有渗水潮湿状况,是基本处于干燥状态,这个结论不成立。因为在该鉴定报告正本第6页第三项检测402房卫生间顶板湿度的内容,删除了初稿中经过造假的2017年1月10日和2017年1月13日两次湿度检测的全部数据,没有了造假的检测数据所支持的这部分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不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不应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被告表示鉴定结论显示402房曾经的渗水是502房导致的,但在检验之前被告是没有渗水现象的,在师傅做防水维修时,房子是没有渗水的,在检测时看见有水是被告的沉箱里有水,不是渗水到402房。鉴定报告出具后,经本院询问,原告明确表示要求被告限期修复沙园某街402房厕所天花漏水部位,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即要求:1、做好402房厕所天花板防水措施;2、做好502房厨房擅自拉接的排水管部位的防水措施;并明确因为现在被告改变了房屋结构,将厕所改成厨房,如果将来法院判决被告改回这个结构,就要做好这个防水措施。本院认为:据双方当事人确认以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海珠区分局对原告作出的复函记载,区房安物业一所在2016年8月1日已向被告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关于沙园某街48号502房涉嫌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该局将继续跟进,故原告要求被告将沙园某街48号502房现在的厨房改回厕所、现在的厕所改回厨房使用的诉讼请求,应先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查处理,不属于本院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限期修复沙园某街402房厕所天花漏水部位,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以及修复沙园某街402房厨房和厕所天花板,并由被告承担费用;赔偿原告精神损害8000元及在外租房损失40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漏水鉴定咨询费2000元、律师咨询费2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另行作出(2016)粤0105民初619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赖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将沙园某街48号502房现在的厨房改回厕所、现在的厕所改回厨房使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颖慧人民陪审员 王君碧人民陪审员 徐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叶青张春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