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6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伊同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伊同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6301号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金寨路光明新村12栋1号。法定代表人:胡运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同强,男,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伊同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合肥市运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晓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