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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韩翠莲与郭强、武陟县鸿兴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翠莲,郭强,武陟县鸿兴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695号原告:韩翠莲,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顺,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强,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武陟县鸿兴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城北二环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红利,董事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朝阳二街中段北侧。主要负责人:贾胜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1028号华融国际大厦二楼。主要负责人:王永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凌洁,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韩翠莲与被告郭强、武陟县鸿兴出租车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武陟县营销服务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韩翠莲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强、武陟县鸿兴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翠莲撤回对郭强、武陟县鸿兴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冯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会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