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泽明与沈定理、李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泽明,沈定理,李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罗泽明,男,195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天骄华庭。被执行人:沈定理,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社区二组。被执行人:李海梅,女,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社区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泽明与沈定理、李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已冻结被执行人沈定理、李海梅所有股权,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 华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纯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