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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4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王爱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王爱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438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清远路226-2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7710107L(1/1)。负责人:林宏余,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阮高喆,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系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庄龙斌,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系该支行职员。被告:王爱娥,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王爱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639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郑丽微人民陪审员  万晓晓人民陪审员  朱瑶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包蒙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