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财保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某、赵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某,赵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247号之一申请人:姜某。法定代理人:张梅,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赵欣,女,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申请人姜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欣鲁S×××××号轿车进行扣押,申请人以张梅、姜伟名下位于泰安市奥林匹克花园17号楼1单元202号房产;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赵欣鲁S×××××号轿车一辆;期限二年,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9年8月28日。案件申请费370元申请人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亓东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