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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258号原告: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蓝色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90371236。法定代表人:巩汉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保光,男,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住邹城市中心店科技工业园恒达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96162442W。法定代表人:徐金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凤,女,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存强,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容大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山东红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玉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