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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5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董国龙与徐庆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龙,徐庆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5218号原告:董国龙,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告:徐庆雷,男,汉族,延吉市水利局职工,现住延吉市长白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龙诉被告徐庆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国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共计27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由原告董国龙负担。审判员  崔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