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5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董国龙与徐庆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龙,徐庆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5218号原告:董国龙,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告:徐庆雷,男,汉族,延吉市水利局职工,现住延吉市长白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龙诉被告徐庆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国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共计27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由原告董国龙负担。审判员 崔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