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屈彦民与被告惠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彦民,惠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3283号原告:屈彦民,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惠艳芳,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彦民与被告惠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彦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彦民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