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屈彦民与被告惠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彦民,惠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3283号原告:屈彦民,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惠艳芳,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彦民与被告惠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屈彦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屈彦民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