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刑初340号自诉人吕某某,男,汉族,52岁。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50岁。自诉人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全额支付。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吕某某撤回自诉。审判员 刘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永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