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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恢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冬梅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梅,曹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刘冬梅,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曹酉林,男,1945年7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冬梅与被执行人曹酉林侵权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3)昌民初字第0360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月7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曹酉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30日,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经工作,扣划了被执行人曹酉林的银行存款,发还给申请人刘冬梅。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冬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新审 判 员  丁 飞助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兴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