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姚某与任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某,任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763号上诉人:姚某,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张掖市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任某,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张掖市民乐县洪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并撤回本案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原审原告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已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姚某撤回起诉。三、撤销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2017)甘072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004元,由原审原告姚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上诉人姚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李志民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