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梁广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梁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84号申请人: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小辛庄村。法定代表人:侯立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广春,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广春名下价值2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赵朋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梁广春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张家口市新鹏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韶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