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村民小组。负责人谢某某,该村民组长。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通过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405执19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才茂审判员 佘 钦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艳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