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45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州启润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君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启润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君碧贸易有限公司,苏兴群,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5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启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塔31楼3106-3112房,组织机构代码79739261-0。法定代表人:李植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纯静,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广州君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环路66号112房,组织机构代码57999615-X。法定代表人:苏兴群。被执行人:苏兴群,女,1981年11月29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尹涛,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620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启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君碧贸易有限公司、苏兴群、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024301.39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尹涛名下光大银行尾号799581账户,冻结期限至2018年2月23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剑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