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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8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芷芳与李萍、程迪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芷芳,李萍,程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8959号原告:朱芷芳,女,193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上海汉盛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萍,女,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程迪,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系被告程迪母亲),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朱芷芳诉被告李萍、程迪赠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芷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芷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芷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芷芳负担。审判员  钱伟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