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严志都与全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志都,全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412号原告:严志都,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告:全克东,住河南省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志都诉被告全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志都以想与被告全克东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本案暂时无需法院进行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志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志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严志都负担。审判员 陈国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