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春一汽实业工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春一汽四环正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一汽实业工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长春一汽四环正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089号原告:长春一汽实业工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宏博被告:长春一汽四环正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东原告长春一汽实业工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一汽四环正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长春一汽实业工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7239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长春一汽四环正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原告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向被告供货,双方之间默认的交易方式是:被告向原告口头提出供货要求,原告向其供货并提供货物发票,被告收货后择期付款给原告。2012年12月2日、2013年1月29日、2013年4月14日,原告分别按被告要求向被告供货,并为被告开具了发票,货款共计人民币92392元,但被告收货后并未按约定给付原告货款,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仅给付原告人民币2万元,剩余款项迟迟未支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长春一汽四环正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现已无法送达,原告应查明被告长春一汽四环正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一汽实业工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1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