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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5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林长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5刑初51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长友,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安区峻德路。2016年7月1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现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广辉,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兴安检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长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丽梅、代理检察员董秀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长友及辩护人王广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林长友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鹤岗市兴安区红太阳加油站处,因其未按交通法规行驶,与刘秀驾驶的由南向北黑HBxx**号起亚牌轿车相撞,造成林长友受伤。经酒精检验鉴定:被告人林长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林长友于2017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刘某甲的证言,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长友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长友犯危险驾驶罪正确。鉴于被告人林长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王广辉提出的被告人林长友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可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长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沈会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