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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西舸玛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文鸿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比邻奈儿乡村聚乐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西舸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文鸿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比邻奈儿乡村聚乐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夏威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荟广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固御实业有限公司,金得林(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西舸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LEESAUHUN(李秀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文鸿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如,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比邻奈儿乡村聚乐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顾志暘,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夏威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顾志暘,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荟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金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冬,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固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周彦发,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得林(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顾志暘,董事长。本院受理的上海西舸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文鸿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比邻奈儿乡村聚乐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夏威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荟广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泰逸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固御实业有限公司、金得林(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曾诉讼保全查封深圳比邻奈儿乡村聚乐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东大名路XXX号XXX-XXX室房产;查封上海夏威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张杨路XXX号18A房产。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委托评估拍卖上述涉案房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深圳比邻奈儿乡村聚乐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东大名路XXX号XXX-XXX室房产;被执行人上海夏威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张杨路XXX号18A房产。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伟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