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潘启荣与李艺文、梁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启荣,李艺文,梁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4598号原告:潘启荣,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李艺文,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梁燕萍,女,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潘启荣与被告李艺文、梁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启荣、被告李艺文、梁燕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启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和利息(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3日,被告一李艺文和被告二梁燕萍以快要结婚为由,向原告潘启荣借人民币伍万元回被告一李艺文老家盖房子为结婚用房。原告与俩被告达成《借款合同》条款。第一年(2014年年底),被告一李艺文还了一万元本金。2015年年底,原告打电话给被告一和被告二,告知原告的开户银行及其账号。被告一回应担当不起这笔借款,现无法还款。原告回应将2015年年底前要还的1万元本金在2016年分12个月还。被告一态度恶劣,多次约谈也不回应还款。无奈之下原告只能找被告二。原告与被告二多次通话,被告二也不肯露面,所以只有找被告二娘家(因被告二还在娘家居住)。原告到了被告二家门口,话都未来得及说就被被告二的家人又打又骂,被告二的父亲还恐吓原告,说要砸掉原告的店铺和砍掉原告的手。在被告二父亲骂人的话中了解到,原告被被告一设了骗局。被告一知道原告会去找被告二,被告一事先打电话给被告二父亲说假话,说原告叫来一群人打了被告一,还要去他家里打被告二。幸好那天原告只是受了轻伤。2016年9月5日凌晨3点20分,被告一李艺文带了两个人到原告家骚扰原告及家人。大力拍原告家人的门持续了将近20分钟。惊醒了原告家人及附近邻居。原告开门后,被告一还了和原告吵起来,还差点打架。被告一大声说:“区区万元不是拿不出来,要想我还钱你有本事就去法院告我吧,有钱都不会还给你。”2016年12月23日这次原告用短信发给被告夫妇告诉原告银行账号及还款的事。2016年12月28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一带着他表弟游永鸿把原告店门口给砸坏了,损失一万多元。想不到被告一不还款还把原告店铺门口所有LED广告及铁门砸坏。第二天在站前派出所调解,原告见被告一的表弟年纪才21岁,不忍心看他被抓进牢房。因为这是刑事案件,只要赔偿店铺损失就算了。在站前所原告和被告一交谈中提到还款之事,被告一依然说要原告向法院告他。原告与被告一和游永鸿三个人最终的协议只要砸店人交下押金4900元后修复好砸店所损坏的一切原告会把押金全款退还不再追究。一出派出所门口被告一和游永鸿两人就反口说不修了。2017年1月11日晚上10点左右被告一和游永鸿等四人过来原告店铺要原告拿出4900元给游永鸿。原告说你两没修砸坏的东西不能给。被告一还动手打人,原告店的人当时还报了警。被告一在站前派出所还大声扬言要原告去法庭告他,他老婆及他老婆家人都支持他这么做,他有钱都不还。事情发展到现在我万般无奈。我借钱出去帮助被告夫妇,被告夫妇不还款还上门砸我店铺店门及打人。被告夫妇对我的人生安全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李艺文、梁燕萍辩称:我确认尚欠原告40000元,开庭传票到达我手上之后,我到原告的门店去偿还40000元,但是原告不要这40000元,还需要我偿还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014年10月23日,李艺文、梁燕萍以家里建房为由需要资金向潘启荣借款50000元,2014年10月28日,潘启荣前妻李晓燕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文艺转账支付50000元。2014年年底李文艺还款10000元。李艺文、梁燕萍未支付过利息。2、关于李艺文、梁燕萍主张潘启荣拒收还款的问题。李艺文、梁燕萍主张潘启荣拒收还款是因为潘启荣不仅要求40000元本金,还要支付利息;潘启荣主张其拒收李艺文、梁燕萍是因为李艺文以及他的哥哥都欠其40000元,他们一起还款应该还80000元,不应该4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的理由均不能认定潘启荣存在放弃本案债权的意思表示,故李艺文、梁燕萍应当向潘启荣还款。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李艺文、梁燕萍向潘启荣借款50000元,有借据、转账记录为凭,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李艺文、梁燕萍还款10000元,但未完全履行每年还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义务,故对潘启荣要求李艺文、梁燕萍提前归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款合同约定每年12月31日前归还10000元,月利率1%,违约双倍利息,即月利率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涉案债务存在两次逾期,第一期2016年1月1日逾期,应对违约金额10000元计双倍利息,第二期2017年1月1日逾期,应对违约金额10000元计双倍利息。故对潘启荣要求李艺文、梁燕萍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拖欠借款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息;2017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艺文、梁燕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启荣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李艺文、梁燕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启荣支付借款利息(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拖欠借款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息;2017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息)。三、驳回原告潘启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元,由被告李艺文、梁燕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邓碧君审判员 冯建刚审判员 田凯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莫珊珊麦淑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