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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国民、陈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民,陈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民,男,汉族,1960年3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秀兰,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陈华,男,汉族,1979年5月30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民、陈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民、陈华以及被告人张国民的辩护人苑振江、黄秀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起至2015年10月,被告人张国民在屯溪区大润发新商业步行街5幢中天动漫城内先后雇佣何某(已判决)、被告人陈华做主管,张某2做收银员,利用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两台海洋之星捕鱼机(每台六个机位)、一台飞机大战打鸟机(四个机位)、一台猎鸟达人打鸟机(四个机位)、六台欢乐马戏团机共二十六台赌博功能游戏机开设赌场,张国民非法获利人民币68万余元。陈华明知张国民利用赌博机在中天动漫城内开设赌场,仍应张国民聘请在赌场内做主管,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并获取每月5000元高额固定工资,直至案发。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庭审举出如下证据材料:抓获经过、查询存款通知书、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现场照片、赌博机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洪某1、陈某、洪某2、汪某1、汪某2、张某1、久保田某2、李某、钟某1、周某1、张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张国民、陈华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何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国民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被告人陈华明知张国民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帮忙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国民、陈华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苑振江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国民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二、在量刑上被告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张国民在到案前就与公安机关联系表示在正月25之后到案,且未逃离住所地,系自首;2.被告人张国民系初犯;3.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且未有前科记录;4.被告人张国民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被告人张国民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且已退还部分赃款。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张国民从轻减轻处罚并处以缓刑。经审理查明事实与起诉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一、被告人张国民、陈华先后于2017年1月13、2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城西派出所抓获归案。二、案发后,被告人张国民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八万元(在公安机关退出二十五万元,在本院退出四十三万元),陈华退出涉案金额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抓获经过,证明犯罪嫌疑人张国民、陈华均系被抓获归案。2.查询存款通知书、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张国民卡号为12×××68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的存取款明细。3.人口基本信息,证明本案二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4.现场照片,查处中天动漫城时的现场照片。5.黄山市公安局赌博机认定书,证实从中天动漫城查获的26台电子游戏设备均属赌博机。二、证人证言1.证人洪某1的证言,证实其从2012年11月份开始在中天动漫城做兼职出纳,每隔几天去做一次帐,2012年12月份其去中天动漫城上班的时候,六台欢乐马戏团就有的,捕鱼机有时候会摆出来,打鸟机是最近二个月才买回来摆放营业的。在保险柜查扣的580份结帐单,上面带有条形码、日期、思派智能等字样,是何某给其的,8月份的时候,陈华给其一些结帐单,他们只是叫其保管的,没有叫其做帐。另洪某1证实陈华做主管后每月的工资为5000元,其中3000元是陈华领的,另外2000元是以应某2的名义让陈华领取的,实际上也是陈华的工资。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2日中午1点多钟,其在中天动漫城游戏厅花了50元买了100个游戏币在那里打“欢乐马戏团”,其赢了448个游戏币。中天动漫城有6台“欢乐马戏团”,1台捕鱼机,2台捕鸟机。捕鸟机用的是电子币,赢了分数直接跟老板兑换人民币。这次是其第二次去玩,第一次是9月底的时候。3.证人洪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2日下午14时左右,其在大润发上影电影城二楼的中天动漫城玩“捕鸟达人”游戏机(具有退分功能),其花了200元买了2个电子游戏币,其输了2000分,以前去玩过一两次,最近没怎么去玩了。中天动漫城有1台捕鱼机,6台“欢乐马戏团”,2台“捕鸟达人”。4.证人汪某1、汪某2、张某1、久保田某2、李某、钟某2、田某1的证言,均证明在中天动漫城的“欢乐马戏团”和“捕鸟达人”等游戏机可以通过赚分换钱的情况。5.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2012年年底到中天动漫城上班的,是张某4叫其去上班,每个月三千元工资。其2013年5月份的时候就不干了。2012中天动漫城的股东,其知道的有张某4、张国民、应某1、“老虎”、“郑某”,现在有哪些股东其不清楚了。这次是张国民叫其来的。2012年的时候就有“欢乐马戏团”,捕鱼机、打鸟机当时是没有的,2015年10月4日在中天动漫城上班的时候这些机器就在那里营业了。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从2014年11月份应聘到中天动漫城上班,其每个月工资是2500元,从会计洪某1那领取工资。中天动漫城的法人代表是应某2,但实际老板是张国民,在中天动漫城工作的人有,主管陈华,机器修理“小东”,服务员“小张”,会计洪某1,其是收银员。店里有二台打鸟机(每台四个机位,一共八个机位)、二台捕鱼机(每台六个机位,一共十二个机位)、六台“马戏团”。这三种赌博机的营业额每天最低的有1000元左右,最高有7000多元,其上班到现在,赌博机收的营业款大约有七八十万。玩赌博机的人玩好之后打印小纸条,可以到其处兑换成人民币。何某去上班后,玩家赢了游戏币的就可以兑换成现金,开始兑换现金是在总经理室跟陈华兑换的,后来才变成到其处兑换。2015年8月,何某辞职了,主管就变成了陈华。2015年4月份左右,张国民从广东买来“猎鸟达人”、“飞机大战”两台打鸟机开始营业,也是可以退币兑换人民币的。主管核对营业款。其下班后把钱交给陈华和何少华。机修周某1是2015年9月底来上班的,也是张国民叫来的,他负责整个动漫城内的机器修理,打鸟机、捕鱼机、欢乐马戏团这些机器坏了他也修理。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张国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在屯溪大润发附近开设中天动漫城游戏厅的事实,同时先后聘请了何某(已判刑)、陈华做主管及支付二人高额工资的事实,其中陈华做主管后每个月的工资是5000元。2.被告人陈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受聘在张国民经营的屯溪区中天动漫城上班,后接替何某任主管的事实。四、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何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在中天动漫城上班时的情况,捕鱼机和打鸟机退分是在机器上点击打印彩票,欢乐马戏团直接退币的。彩票正面上的数字就是分数,分数可以退换人民币。其只知道两台打鸟机是张国民出资购买的,捕鱼机和欢乐马戏团其来时就有的。中天动漫每天的营业款不固定,真实的数字只有其和陈华知道,其每天通过数币机上数字跟现金跟张某2对帐。每天的营业款大部分都是赌博机获得的钱,只有十分之一左右的钱是普通不带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的营业款。除了给洪某1做帐的一小部分,大部分营业款其都是拿现金存入张国民的工商银行卡,张国民每月初和每月20日左右各来一次,把卡里钱取走,卡里只留一万左右的备用金。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笔录1.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2015年10月20日对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办的“中天动漫城开设赌场”案件现场扣押的电脑硬盘进行检查,压缩生成《导出文件.zip》,并制作《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并存储到取证光盘中;提取生成重要电子数据的过程进行了屏幕录像(生成录像1段),取证过程中的重要步骤进行了照相(获取照片4张)。2.辨认笔录,张某2对中天动漫城的老板张国民、主管陈华、何某进行辩认;洪某1对陈华进行辨认;陈华对张国民、何某的辨认;张国民对何某、陈华的辨认。3.视听资料,证明2015年10月11日15时许、10月12日15时许屯溪区中天动漫城内赌博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民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华明知被告人张某5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应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国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华起次要作用,属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民、陈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民己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张国民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国民系自首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国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已缴纳)。三、对被告人张国民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八万元、被告人陈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四、违禁品赌博机二十六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春  里审 判 员 钱  贵  明人民陪审员 胡  传  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琚丹雅(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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