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申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福智、孙桂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福智,孙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福智,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桂芝,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赵福智因与被申请人孙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福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