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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有祥与梁启忠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陈有祥。被执行人:梁启忠。陈有祥与梁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复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00元、利息、迟延债务利息和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79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2015)莲执字第1271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除执行中被执行人梁启忠已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有祥执行款144500元,被执行人梁启忠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陈有祥66万元,申请执行人陈有祥放弃对剩余债务利息的追索。被执行人梁启忠已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有祥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有祥与被执行人梁启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复执行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