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滕强与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滕强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滕强,孙飞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监3号申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红谷滩凤凰中大道850号恒盛银都A座13楼。法定代表人高建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苏漩,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滕强,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浩,徐州市云龙区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孙飞龙,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耿海军,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诉人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滕强、孙飞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31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诉人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原判决书已重新送达,其已提出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苏0312民初333号案件的审查程序。审判长 李修满审判员 荣 荣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永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