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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滕强与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滕强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滕强,孙飞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监3号申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红谷滩凤凰中大道850号恒盛银都A座13楼。法定代表人高建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苏漩,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滕强,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浩,徐州市云龙区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孙飞龙,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耿海军,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诉人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滕强、孙飞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31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诉人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原判决书已重新送达,其已提出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滕王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苏0312民初333号案件的审查程序。审判长  李修满审判员  荣 荣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永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