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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开灿与四川汇天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灿,四川汇天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杨开灿,男,1970年10月生,汉族,住腾冲市。委托代理人:韩治东,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汇天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龙,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开灿与四川汇天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657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四川汇天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开灿57000元;余款600000元,于2017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开灿40000元,至2018年11月30日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红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