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699号原告金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审判员 康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