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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699号原告金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王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审判员  康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