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7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蒋志谨、梁蓉与成都耘涛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赵耘、周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谨,梁蓉,成都耘涛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赵耘,周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873号原告:蒋志谨,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彬,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蓉,女,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耘涛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赵耘,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周洁,女,汉族,1988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原告蒋志谨、梁蓉与被告成都耘涛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赵耘、周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蒋志谨、梁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蒋志谨、梁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晋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