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静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静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第972号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休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梁发曙。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武,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新,系公司员工。被告:汪静斌,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静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汪静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休宁县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金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凡 更多数据: